去年,张三在小区将李四撞伤,李四诉至人民法院,法院判决张三应向李四赔偿各项费用20余万元。
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,发现张三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原来,在前次一审判决后,张三和张三妻子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,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张三妻子所有,债务由张三承担。二人离婚后,随即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张三妻子一人。
故李四作为债权人,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撤销张三和张三妻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,并要求张三、张三妻子对李四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、差旅费、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